孙馨迪|2025年7月初刊 · 2026年修订
本文初版于2025年7月发表于小红书,累计获得14.1万次浏览、3.27万次点赞、3,200条评论及1,500次转发与收藏。原帖于2026年8月被平台封禁。本文为重新修订的个人网站版本。
引言:当厌女被重新命名为厌人
“我不是厌女,我只是厌人。”
在中文互联网关于性别不平等的讨论中,我们经常能看到类似的表达:“我不厌女,也不厌男,我只是厌人。”“我只是平等地讨厌所有贱人。”
这些话通常带着一种看似通透的姿态:说话者既不认同男性,也不认同女性,而是宣称自己已经看透了所谓的“性别对立”。在他们看来,问题不在于性别,而在于某些人本身就令人讨厌,无论男女。
这种表达的语言结构值得注意。中文里的“厌女”与“厌人”只相差一个字:当“女”被替换为“人”,针对特定群体的厌恶便被重新描述为面向所有人的普遍态度。类似地,“我只是讨厌贱人”则将性别差异替换为一种看似不受性别影响的个人品行判断。
但问题恰恰在于:一个人自称平等地讨厌所有人,是否就意味着其评价标准不包含性别偏见?当某种针对女性的言论受到批判时,将其解释为普遍的人际厌恶,是否真的回应了原本的批判?
本文所讨论的并非所有自称“厌人”的表达,也并不反对依据个人行为而非性别评价他人。我所关注的是,当这些看似超越性别差异的宣言被用于回应具体的厌女批判时,它们如何将原本涉及社会关系与权力结构的问题,转化为关于个人情绪、品行和态度的讨论。
一个人可以主观上平等地讨厌所有人,却仍然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参与不平等的再生产。
一、厌女不是一种简单的个人情绪
在日常语言中,“厌女”容易被理解为一个人不喜欢女性,或对女性怀有明确的敌意。然而,将厌女简化为个人情绪,无法充分解释为什么某些针对女性的贬低、羞辱与惩罚,即使不伴随着明确的仇恨表达,仍然能够维持既有的性别秩序。
Kate Manne 在《Down Girl: The Logic of Misogyny》(2017)中提出了一种理解厌女的社会政治框架。她将厌女视为维护和执行父权社会秩序的机制,尤其关注那些未能符合既有性别期待的女性,如何因此受到敌意、惩罚与社会性排斥。
这一理解使厌女不再仅仅取决于一个人是否在心理上讨厌女性,而需要进一步考察其言论与行为在具体社会关系中发挥了什么作用。
例如,一个人可能并不反对女性接受教育、参与工作或获得经济收入,却在女性拒绝承担传统的情感照料义务、公开表达性欲或挑战男性权威时,对其施加额外的道德评价。这种评价并不一定表现为对所有女性的普遍仇恨,而可能集中针对那些不符合既有性别期待的女性。
一个人可以尊重某些女性,与女性建立亲密关系,甚至认同部分性别平等原则,却仍然在特定情境中参与对女性的性别化贬低与惩罚。
上野千鹤子在《厌女:日本的女性嫌恶》中,从社会性别秩序及男性之间的同社会性关系出发,讨论了厌女如何参与男性主体性与男性群体关系的建构。女性在这一结构中不仅是男性欲望的对象,也可能成为男性之间进行评价、竞争与相互确认的媒介。这一视角进一步说明,厌女并不必然表现为男性对所有女性的直接敌意。
一个人可以赞美女性、追求女性,甚至宣称保护女性,同时参与维护特定的女性角色与性别规范。当女性被评价的标准仍然取决于她们是否符合既有的性别期待时,表面上的好感与结构性的贬低并不相互排斥。
因此,“我并不讨厌所有女性”不足以构成对厌女批判的回应。真正需要讨论的是:一个人的言论与行为,是否以性别化的标准分配尊重、责任、羞耻与社会承认?厌女并不总是以仇恨的形式出现。它也可能存在于好感、道德评价,以及那些看似理所当然的、关于女性应当如何生活的期待之中。
二、从厌女到厌人:结构性问题如何被转化为个人态度
“我不是厌女,我只是厌人”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回应方式,恰恰在于它改变了原本需要讨论的问题。当某种言论被批评为厌女时,批判通常指向其对女性的特殊评价方式,以及这种评价如何与既有的性别规范发生联系。
然而,“厌人”的回应并不一定直接反驳这些具体问题,而是将讨论转向表达者自身的情绪状态:我对男性也抱有同样的厌恶,因此我的态度不存在性别上的区别。讨论对象由此从言论与行为的社会意义,转向了个体情绪是否具有普遍性。
但即使一个人对不同群体抱有相似的负面态度,也不能由此推导出这些态度在不同社会关系中具有相同的意义与后果。
例如,一个人可以宣称自己对所有人的外貌都持有同样严格的评价标准。但如果这种评价与现实中针对女性身体的特定审美要求相互叠加,那么它仍然可能参与对女性身体的额外规训。
同样,一个人可以宣称自己同样反感男性与女性的情绪表达,但如果其具体评价反复将女性的愤怒解释为不理性,却将男性的愤怒理解为权威或力量,那么所谓的普遍态度便无法解释这种实际存在的评价差异。
这里需要区分的是,表达者是否真诚地认为自己一视同仁,与其实际采用的评价标准是否具有性别差异,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问题并不一定在于表达者有意掩饰自己的偏见。他可能真诚地认为自己平等地对待所有人,却没有意识到,所谓普遍的评价标准本身就可能包含特定的性别期待。
这种话语转移可以从“去政治化”(depoliticisation)的角度加以理解。当某种根植于具体社会关系的问题被重新描述为个人情绪、性格或态度时,产生这一问题的制度条件与权力关系便可能退出讨论。原本需要从社会关系中寻找解释的问题,被转化为对个体心理状态的说明。
厌女批判原本要求我们追问:为什么某些针对女性的评价能够获得社会认可?为什么女性违反特定性别期待时更容易受到惩罚?为什么某些行为在男性身上被视为合理,在女性身上却成为道德缺陷?
而“我只是厌人”的回应,则可能将这些问题统一转化为一个更加容易处理的解释:我只是一个不喜欢人类的人。这种转变的关键,不在于表达者是否真的讨厌所有人,而在于他的自我描述使哪些问题不再需要被回答。
去政治化并不要求表达者公开否认性别不平等的存在。他完全可以承认女性在社会中受到某些不公正待遇,同时坚持自己的言论与这些不平等毫无关系,因为他宣称自己对所有人都抱有相同的态度。
由此,性别不平等可以在原则上被承认,但表达者自身的言论与行为,却被排除在关于不平等如何被再生产的讨论之外。所谓“厌人”在这里并没有进一步解释厌女,而是可能使原本需要讨论的具体社会关系,被一种看似普遍的个人态度所取代。
三、中立的幻象:当女性主义被重新定义为另一种极端
类似的话语转移,还出现在中文互联网中另一种常见的表达里:
“我既不是女拳,也不是男拳,我只是反对一切极端。”
这句话看似拒绝了性别之间的相互敌视,并将表达者置于一个超越双方的中立位置。但这种中立是如何成立的?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女权”与“男权”并不是两个天然对称的概念。
在通常的社会政治语境中,女性主义涉及对性别权力关系、社会制度与文化规范的批判,包含不同理论立场与实践路径之间的争论。而“男权”既可以用于描述男性占据优势的社会权力结构,也可能指向维护男性权威的立场。
两者不能仅仅因为字面上的对称,就被理解为具有相同社会基础与政治诉求的两种群体敌意。
更值得注意的是,“女权”与“男权”在这一表达中被替换成了“女拳”与“男拳”。“权”被替换为同音的“拳”,原本涉及权利与权力关系的概念,便被重新包装为两个相互挥拳的敌对群体。
在这一语言转换中,女性主义可能被整体描述为一种针对男性的攻击性立场,而男性对女性的敌意也被放置在形式上与之对称的位置。两者似乎只是性别不同、方向相反的同一种极端。
一旦这种对称关系被接受,讨论的中心就可能从性别不平等转向另一个问题:究竟是哪一方更加激进、更加情绪化,或者更加具有攻击性?原本针对社会结构的批判,就这样被重新组织为两个群体之间的情绪冲突。
而宣称自己反对双方的表达者,似乎因此获得了一种特殊的位置。他可以站在双方之外,评价谁更加理性、谁做得过火,以及双方是否应当停止争论,却不必首先回答双方的诉求是否具有相同的社会基础。
这里的中立,不再只是拒绝参与某场争论的个人选择,而可能成为一种重新定义争论性质的话语方式。当关于不平等的讨论被描述为两个群体之间无休止的争吵时,解决问题的方向也随之发生改变:我们不再被要求考察冲突产生的社会条件,而是被要求让双方停止争论、调整态度。
类似的机制也存在于“不要男女对立”这一表达中。如果这句话被用于回应具体的性别不平等批判,它便可能模糊两个不同的问题:指出一种社会冲突,与制造这种社会冲突,究竟是不是同一回事?
当女性指出自身遭受的不平等对待时,她们可能反而因为提出了性别问题,而被指责为制造性别对立。原本需要解释的不平等现象,就这样被转化为表达这些不平等是否恰当的问题。
为什么某种社会关系是不平等的,不再是讨论的中心。取而代之的是,指出这种不平等是否过于激进,是否会激化矛盾,以及是否破坏了所谓的社会和谐。在这一过程中,谈论不平等本身,甚至可能比不平等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更容易受到指责。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群体之间的敌意不应受到批评,也不意味着任何以女性主义之名提出的主张都天然合理,更不意味着所有自称中立的人都必然支持既有的不平等。真正需要追问的是:中立在具体的讨论中发挥了什么作用?
它是否使不同立场的诉求能够被充分理解与检验?还是要求我们在讨论开始之前,便搁置不同群体所处的社会条件与权力差异?
形式上的对称,不能自动证明现实社会关系中的对等;拒绝选择立场,也不足以证明一种评价已经超越了性别偏见。当所谓的中立要求我们将结构性批判与群体敌意视为同一类问题时,它便可能成为一种回避结构性问题的话语机制。
四、拒绝厌女之名:谁有权决定一种言论意味着什么?
“我不是厌女,我只是厌人”还揭示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当某种言论受到批判时,表达者是否能够仅仅通过重新定义自己的意图,便决定该言论的社会意义?一个人当然有权解释自己想要表达什么,也有权反驳不准确的指控。然而,表达者对自身意图的说明,并不能穷尽其言论在具体社会关系中的全部意义。
例如,当一位女性指出某种言论以性别化的方式贬低女性时,对方回应“我对男人也这么说”,并不能直接回答她所提出的问题。即使这一回应在事实层面成立,仍然需要进一步讨论:该言论是否借用了针对女性的既有刻板印象?它是否将某种特定的性别期待转化为评价标准?它在具体语境中是否产生了性别化的贬低或排斥?这些问题无法仅仅通过表达者对自身态度的重新命名得到解决。
由此,“厌人”不仅可能是一种情绪上的自我描述,也可能成为一种争夺解释权威的方式。表达者通过强调自己对所有人都抱有相同的态度,试图将其对自身意图的说明,确立为理解其言论的最终依据。
讨论的规则随之发生改变:原本需要接受检验的言论,被重新解释为一种个人态度,而批判者则被要求首先接受表达者对这种态度的定义。这意味着,提出批判的人不仅需要说明为什么某种言论具有厌女意味,还需要证明为什么表达者对自身意图的解释,并不足以终结讨论。
当表达者的自我描述被赋予决定性的解释权时,受到言论影响的人便可能失去对其社会意义提出质疑的空间。
她们可以指出某种表达如何借用了既有的性别刻板印象,如何重复了针对女性的特定期待,或者如何使女性受到贬低与排斥。然而,这些经验与观察都可能因为表达者的一句“我并不是这个意思”,而被认为与其言论的意义无关。
表达者的主观意图,由此成为规定批判边界的依据。更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话语转移并不需要表达者公开否认性别不平等。他可以承认女性在社会中确实受到歧视,同时坚持自己的表达不应被纳入厌女批判的范围。
争论于是从具体言论如何参与性别权力关系,转向表达者是否有权决定自身言论应当被归入何种范畴。这就是解释权威的问题:当一种言论的意义受到争议时,谁的解释能够成为公共讨论的依据?表达者的主观意图、接受者的具体经验,以及言论所处的社会关系,应当如何被纳入判断?
表达者的意图不能自动终结讨论,接受者的感受也不能单独决定一种言论的全部意义。对厌女的判断,仍然需要回到具体的语言、情境与社会关系之中。但表达者有权解释自己的意图,并不意味着他拥有决定自身言论全部社会意义的排他性权威。一个人有权解释自己想要表达什么,却不能仅凭自己的解释,决定他人的经验应当如何被理解。
结语:既不愿承担厌女之名,又不愿正视厌女之实
“我不是厌女,我只是厌人”所呈现的问题,并不在于一个人是否真的讨厌所有人,而在于这种普遍性的宣称,是否被用于回避针对具体性别关系的批判。诉诸“厌人”,可以将讨论从社会实践转向个人情绪;诉诸“中立”,可以将结构性不平等重新描述为两个群体之间的对称冲突;而诉诸个人意图,则可能使表达者获得界定自身言论意义的优先权。
这些话语策略并不完全相同,却可能产生相似的后果:原本需要分析的社会关系与性别规范,逐渐退出了公共讨论。一个人可以真诚地认为自己平等地讨厌所有人,也可以拒绝基于性别的敌意,并相信自己并无任何歧视意图。然而,这些自我描述都不足以证明,其具体言论与行为在社会意义上具有中立性。
对厌女的批判,因而不应停留在判断某个人是否在心理上讨厌女性,而需要进一步考察特定的评价、期待与实践,如何在既有的性别权力关系中发挥作用。问题不在于给每一种个人厌恶都贴上道德标签,也不在于剥夺任何人解释自身意图的权利,而在于我们不能允许一种关于个人情绪的宣言,代替对具体社会关系的分析。
当一个人以“我讨厌所有人”为理由,拒绝回应自身言论中存在的性别化评价时,他所要求的并不只是他人理解自己的情绪,而是要求自己的情绪成为终止批判的理由。
这种立场所回避的,并不仅仅是“厌女”这个词所带来的道德指责,而是这个概念所要求的对社会关系、性别规范与自身实践的重新审视。
既不愿承担厌女之名,又不愿正视厌女之实。
参考文献
Manne, K. (2017). Down Girl: The Logic of Misogy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上野千鹤子(2015).《厌女:日本的女性嫌恶》(王兰 译). 上海三联书店.(原著出版于2010年,日文原名《女ぎらい:ニッポンのミソジニー》)